(一)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前未发生过符合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 1.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身故,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及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之和×已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前发生过符合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未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1.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身故,按照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之前身故,按照本主险合同《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载明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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