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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若合同未附加华夏附加常春藤(全能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合同约定金额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合同已附加华夏附加常春藤(全能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将按合同及其附加的华夏附加常春藤(全能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二者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